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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处级及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2015-11-16 09:12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规范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程序及证件的管理,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

在职的副处级及以上干部;享受副厅(局)级及以上待遇的离退休干部。

第二条 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

学院对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登记备案的主管部门是党委组织部。

负责对纳入省出入境部门登记备案范围的人员完成备案工作。对新提任干部应在任职文件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向出入境部门进行备案。对已登记备案的处级干部因职务、职级或其他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

第三条 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相关手续

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在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首次或再次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时,其中的《关于同意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须经院党委组织部签字后提交学院主要领导签字,并盖学院公章。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

党委组织部负责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收缴、登记、造册,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安排专人、专柜进行集中管理。

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后,须在7天内将证件交到党委组织部统一集中管理,严禁个人自行保管。

新提拔的处级干部,之前持有效因私出国(境)证件须在任职后7天内缴至党委组织部。

已过有效期的,由党委组织部退还给本人。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审批

申请因私出国(境)事项实行备案及“一事一审批”制度。

申请人应有明确的出国(境)计划,填写《太原工业学院处级及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包括寒暑假和法定假日)。审批表中应明确填写前往地、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间、境外停留时间和出访经费来源等事项。严禁持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须由党总支书记、纪委办、学院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审批,其中中层正职(含主持工作)和享受副厅(局)级及以上待遇的离退休干部还须由党委书记审批,审批同意后将审批表提交党委组织部备案、领取出国(境)证件。

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审批要从严把关。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后的管理

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规定的相关要求,对违反规定者从严查处。

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不得在国(境)外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

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应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

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总支和学院党委组织部报告。

因公出国人员不得持因私证件出国(境)。

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7天内到党委组织部办理撤销出国(境)备案手续并交回证件。

第七条 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和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强化自律意识、从严管理。如有违反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太原工业学院处级及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中共太原工业学院委员会

2015年 11月13 日

附件【处级及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docm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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