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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2016-09-22 17:50  

 

太原工业学院

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加强和改进党对学院的领导,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推动学院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山西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

第二章 党委领导的内容和方式

第三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院章程、发展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院长应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二)主持拟订学院领导班子任期目标以及党建工作、干部工作、人才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主持拟订党委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三)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

(四)落实与院长会前沟通、重大事项决定前酝酿沟通等制度。

(五)负责院级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定期与班子成员谈心谈话,组织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主持召开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指导督促检查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贯彻落实。

(七)认真履行抓基层党组织建设职责。

(八)认真履行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九)向党委报告党委决议执行情况;向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委工作。

(十)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好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学院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和议事规则按照《太原工业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章 院长负责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行政班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做好各项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十条 以下重大事项院长应该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一)学院章程。

(二)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

(三)学院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四)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五)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六)学院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或维修项目立项、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

(七)教职工绩效考核分配方案以及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重大国际国内合作协议。

(九)涉及学院安全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十)需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院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范围和议事规则按照《太原工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强化领导班子分工负责。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基建维修工程、物资采购等具体工作,形成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科学运行的权力制衡机制。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敢于担当,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党委书记和院长定期沟通制度。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应一周沟通一次,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五条 加强领导班子协调配合。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党委书记要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胸怀全局,作风民主,多谋善断,知人善任,做好团结协调工作。院长要自觉维护党委权威,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充分尊重副院长意见,支持副院长开展工作。党政班子成员要增强全局观念,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搞好协调配合。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党委领导班子和行政领导班子每学期应以联席会议形式召开一次以上务虚会,务虚会议题由党委书记、院长共同商定。

第十六条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和协调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讨论决策重大问题,应在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分管院领导的意见,并召开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的人事酝酿小组会,进行充分酝酿。

对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如需变更、调整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如提出复议,必须有两名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方可复议,复议一般仍由作出决定的相同会议进行。

第十七条 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八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十九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院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推行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推行学院党委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制度。

第五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条 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抓好实施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主体建设。

(一)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委书记、院长要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目标要求和“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坚定理想信念,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德树人,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树立良好形象。

(三)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决定了的事情,要按照分工分头落实;严肃党内组织生活,反对独断专行和软弱涣散两种倾向。

(四)领导班子成员要履职尽责,正确处理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三分之二的精力和时间从事领导和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确需担任的,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夯实实施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组织基础。

(一)坚持和完善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二)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活动方式。

(三)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创新党员教育管理的方式方法,努力提升党员发挥作用的能力和水平。

(四)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二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系(部)重大事项范围和议事规则,按照《太原工业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夯实实施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思想基础。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院党委要加强对院、系(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贯彻执行本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五条 院纪委要发挥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对本细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院、系(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贯彻执行本细则情况要列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上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院、系(部)领导班子要定期分析研判本细则贯彻执行情况,特别是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查找原因,提出对策,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太原工业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试行)》(太工党字〔2008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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