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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2016-09-22 17:53  

 

太原工业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和规范党委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山西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太原工业学院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太原工业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三条  党委会的主要议事内容: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教育主管部门的指示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决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研究处科级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研究决定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五)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研究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学院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党委自身建设。研究决定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审批发展党员。

(七)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事项,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八)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重要事项。研究统一战线、老干部工作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学院“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内的事项。

(十)讨论决定院长应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  党委会议题根据党委会的议事内容确定。议题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党委书记审定。

第五条  党委会应按预定的议程进行,无重大情况不临时动议增减议题。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委会议程。

第六条  对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主办部门要有明确的意见和方案。议题涉及其他部门时,主办部门应提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形成明确意见建议。必要时应在会前将供会议讨论决策的方案等相关书面材料送参会人员,内容要全面准确,简明扼要。讨论决策重大问题,应在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所有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分管院领导的意见,并召开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的人事酝酿小组会,进行充分酝酿。

第七条  党委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八条  党委会议事,实行一题一议。应先由提出议题的院领导班子成员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并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参加会议的成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发言突出重点,观点明确。

第九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议定的事项要有最后的结论,由主持人在汇总大家意见的基础上当场明确宣布,无异议时即为通过。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委员都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充分讨论,党委书记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讨论、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特点,相应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场宣布,形成集体决议。对于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充分尊重并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意见不一、分歧明显,或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进一步沟通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条  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党委会议的决定。

第十一条  对党委会议决定事项如需变更、调整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如提出复议,必须有两名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方可复议。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实行票决制,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缺席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三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分管领导与党委书记交换意见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党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党委会议议事过程中,凡涉及与会者本人或亲属的议题时,本人应予以回避。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五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党委书记如不能出席,可委托一名党委副书记主持。如因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第十六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应同时参加会议,不是党员的院长要列席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提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十七条  党委会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遇重大和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的会务工作。

(一)督促提出议题的有关单位提供解决问题的预案及有关文字材料,供会议使用。

(二)收集同议题有关的文件依据、背景材料和数据等,供主持人参考。

(三)确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并负责归档。

第五章  会议决议的落实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党委会会议纪要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党委书记签发。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院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在党委会的授权下负责决议的传达、催办督查,并对执行情况及时反馈。

第二十二条  对因故缺席的会议成员,必要时会后可由党委书记授权党委办公室主任向其转达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三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前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会议议题,会议议决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责及授权传达外,其他与会人员无权外传会议议事及议决情况,不得发表与党委会议不一致的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太原工业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太工党字[2008]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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