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备案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二章第八条要求,现对2018年下半年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备案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备案条件
1.申请入党时年满十八周岁;
2.收到入党申请书一个月内,党组织已与入党申请人进行第一次谈话;
3.教职工入党申请人经党员推荐,在校大学生入党申请人经共青团组织推优;
4.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5.党总支审查。
二、几点要求
1.各党总支要严格按照条件报送;
2.未经过入党积极分子备案的,不得列为发展对象;
3.入党积极分子在组织部备案后,一般不予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受处分的入党积极分子除外;取消入党积极分子的各党总支要及时提交取消入党积极分子备案的说明。
4.请于10月19日前将各党总支《入党积极分子备案报告》和《入党积极分子备案登记表》(见组织部下载专区)交组织部。纸质版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交组织部一份,各党总支留存一份,电子版发至邮箱:tgxyzzb@sina.com。
党委组织部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