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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2009-03-31 00:00  

太原工业学院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为了保证党委会议的有效决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山西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太原工业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太原工业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对学院工作实施统一领导。

第二条  党委要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或少数成员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党委成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凡经党委做出的决定,每个成员都要坚决贯彻执行,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个人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条  党委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党委书记要善于发挥“班长”的作用,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委成员之间要加强联系沟通,自觉维护团结,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五条  党委成员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党委成员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要求,严以律已,清正廉洁,勤政务实,管好自己及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七条  党委会议事范围包括如下重大事项:

(一)讨论制定学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和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研究决定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德育工作规划、教育教学改革、科技改革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重要问题;

(三)研究决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综合治理工作、武装和军训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审定学院党政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规章制度以及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定员、定编、定岗、年度增减人计划、师资队伍建设、晋职晋级方案。研究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生教育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决定干部队伍建设(包括院、系两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学院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的配备,讨论决定副科以上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

(七)讨论通过以党委名义所作的重要讲话、报告和所发的重要文件;讨论确定党员代表大会的议题、议程和解决的问题以及向上级重要的请示报告;

(八)讨论审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组成;审议决定学院表彰和推荐上级表彰的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以及向上级推荐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兼职人员;

(九)讨论通过年度财务预决算,审定预算外10 万元以上资金使用和预算内单项支出50万元以上资金的使用(不含日常固定支出或例行项目支出)

(十)讨论研究统战、老干部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维护学院稳定以及安全保卫、保密工作中重要问题;

(十二)审定学院与海内外的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如重大科技合作与交流、合作办学与校外(境外)投资、出国(境)组团与院领导出国等;

(十三)研究院行政提请需要院党委决策的重要事项;

(十四)上级党委规定或需要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通常安排在每双周的周一或周四。如遇重大和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

第九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十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才能举行。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提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所研究的议题,涉及党委成员及其亲属时,本人应回避。根据需要,党委书记确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在讨论有关事项时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党委成员的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等事项,要严格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执行,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对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党委成员要根据分工带头执行并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做好会议决议的落实。在贯彻落实中如遇到困难和新问题,要及时向党委会汇报,在党委未做重新研究前,不得违背党委的决定。

第十三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党委成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对属于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依照保密法规执行,违者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五条  依据会议内容,由党委书记确定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吸收不是党委成员的院行政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办公室收集。党委各职能部门要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事先报请书记和副书记商定,重要议题事先应向委员通气、酝酿。

党委会议应按预定的议事程序进行,在会议过程中,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七条  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事先要作调查研究和分析,明确所要讨论和解决问题的性质、原因、现状,以及相应的政策规定,确定所要达到的目的与要求。如果议题不明,情况不清,不可提交党委会讨论。

第十八条  对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主办单位或部门要有明确的意见和方案。对重大决策性议题,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前,还须先作必要的研究和论证,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从不同角度权衡利弊提出可供选择的预案。议题涉及到几个部门需要沟通和协商的,事先由主办单位或部门牵头进行。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事,实行一题一议。应先由提出议题的书记、委员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并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参加会议的成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要求发言突出重点,观点明确。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及时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的意见,在征求委员们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二十条  党委会审议的议题和所做的决定、决议,应指定专人通报因故未能到会的党委成员。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需由党委各部门和基层组织贯彻落实的,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向党委报告督查情况。对于重要决定,分管书记应亲自检查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及时向书记和党委会报告。

第五章  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的会务工作。主要任务是:⑴督促提出议题的有关单位提供解决问题的预案及有关文字材料,供会议使用;⑵收集同议题有关的文件依据、背景材料和数据等,供主持人查询;⑶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由党委办公室通知与会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讨论审议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拟稿部门修改并经党委办公室审核后,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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