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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2009-03-31 00:00  

太原工业学院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央关于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院党委领导下,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为目标,以改革和完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重点,以创新活动方式、增强工作实效为抓手,着眼于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根本问题,通过推进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切实把全院的中心任务落实到基层各项工作中,为促进本单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工作目标是:把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建设成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各项决定,政治坚定、懂业务、善管理、团结协作、清正廉洁、开拓进取的领导班子;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党员队伍、教职工队伍和学生骨干队伍;建立健全适应学院改革和发展需要,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紧密结合,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第四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有学生的教学系(部)及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由院党委批准设立党总支,党员人数较少的单位由院党委批准设立直属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院党委批准,接受院党委领导,每届任期3年。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7人组成,设书记1人,专职或兼职副书记1人。书记、副书记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通过等额选举产生,报院党委批准,根据工作需要亦可由院党委直接任命。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可以分工负责组织、宣传、纪检、统战、保卫(保密)等方面的工作,委员分工可以兼任。

第六条         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一般为专职党务干部,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兼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其他直属党支部一般不设专职书记,由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但应有足够精力和时间做好党务工作,履行职责,并积极发挥全体委员的作用。党员行政负责人一般应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

第七条         党总支下设的党支部,要本着有利于党组织开展工作,有利于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不断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的原则,主动适应内部管理体制、组织结构和党员队伍构成的新变化,进一步改进和调整党支部的设置形式,尽可能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组织相对应。正式党员3人以上即可成立党支部。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兼职)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兼职)1人。

第八条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教研室或研究室)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学生党支部可根据党员人数的多少按班级、年级、专业或系设置,努力实现本科生班上“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工作格局。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十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经费使用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出国、调动、晋升、毕业等方面的事宜,并负责政治审查。

第十一条              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廉政建设,领导所属党支部工作。

(一)加强自身建设。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成员应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增强党性,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负责,积极做好党内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政联席会议等集体领导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通报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负责组织党政班子中心组学习和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

(二)领导并指导所属党支部的工作。党总支要督促、检查党支部对院党委的指示、决定和党总支所布置工作的执行情况。改进和创新党支部的工作和活动方式。要针对党员知识分子密集、独立思考意识和学习能力比较强、获取信息的渠道比较广泛、思想比较活跃等特点,创新活动方式,增强活动效果,使党组织的活动既严肃认真又生动活泼,贴近党员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实际。根据教工、学生、离退休等党支部工作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指导。做好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培养和教育。指导所属党支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三)做好党员教育工作。坚持党员活动日制度。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按照院党委2007年印发的《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制度》要求,严格“三会一课”制度,建立党员日常学习培训制度,推进学习型党支部建设。对党员进行针对性教育。教师党支部要紧紧围绕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业务工作,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教师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在教书育人和各项业务工作中做出成就;管理和后勤服务部门党组织要引导干部职工切实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离退休党组织要通过组织适合年龄特点的各种活动,引导离退休教职工关心和支持学院改革发展稳定,老有所学,老有所为;学生党支部要围绕促进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引导广大学生勤于学习、勇于创新、甘于奉献,努力成为理想远大、信念坚定的新一代,品德高尚、意志顽强的新一代,视野开阔、知识丰富的新一代,开拓进取、艰苦创业的新一代。

(四)做好党员管理工作。按照院党委要求,做好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搞好“创优争先”评比活动,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收缴党费。

(五)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抓好入党申请人、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三支队伍,使教育培养梯队化、层次化;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发展党员逐层预审制度,有计划、按比例做好党员发展工作;重点加强在教学科研第一线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和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加强在二、三年级的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坚持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制度,确保落实好发展党员公示制度,进一步推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六)做好党组织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按照院党委2007年印发的《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制度》要求,推行党员服务群众承诺制,促使党员在服务群众中团结和凝聚群众。基层党员干部要深入群众,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坚持党组织、党员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和经济困难大学生制度,让他们切实感受党组织的关心和温暖,激发他们努力工作和认真学习的热情。

(七)加强党风、党纪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教育党员干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同群众同甘共苦,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八)维护党员民主权利。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突出落实党员对本单位重大事项的参与、监督和知情权利。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党务公开制度、党员权利保障制度。引导广大党员树立正确的民主权利观,正确处理学院、单位、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              协助院党委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推荐、考察、教育和管理工作。对党政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人选,可以向学院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院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配备、管理好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建立一支政治坚定、爱岗敬业、专兼结合的政治辅导员队伍。

第十三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一)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和日常督促检查,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新格局。

(二)加强对师生员工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情校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振奋精神,增强凝聚力,推动和谐校园建设。

(三)扎实抓好教师教书育人作用的发挥,确保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方位、高效率的开展。探索与时俱进的教书育人的评价新办法,严格教育教学纪律,坚持学术无禁区、讲坛有纪律,课堂上不允许散布违背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言论。

(四)充分发挥网络、社团及公寓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载体的创新探索。

(五)要经常了解和研究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尽力解决他们的困难,多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向上级组织反映他们的情况,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同时积极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十四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好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五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他们围绕学院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章  工作学习制度

第十六条                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的工作的重大问题,必须经总支或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决议。每个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形成合力;有效形成党政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班子成员及党政领导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活动,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努力营造一个团结奋斗、和谐向上的良好环境。

第十七条              会议制度。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工作的重要问题,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系(部)最高决策形式。系(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经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学习制度。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根据党委总体安排,坚持系(部)中心组学习制度,同时要结合本单位党员现状,分别制定每学期师生党员学习计划,在坚持每周二组织教职工政治学习的同时,确保每月一次的党员集中学习(一般定在周一下午)。积极倡导党员自主学习,引导党员根据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自习计划,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方式,认真搞好自学。

第十九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建立联系骨干教师制度。班子成员要带头建立联系点,深入学生班级和学生宿舍,定期参加学生班会、指导班级建设,协助班主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学生学习、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学生党员要建立党员责任区,开展“党员先锋岗”等活动,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在创建文明宿舍和和谐校园中积极作用。

第二十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6月份,要通过党员组织生活会,对照党员标准,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正式党员要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党组织根据评议情况,要对每位党员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评议结果上报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基层各单位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年底召开一次,要明确主题,并提前通知党委组织部和纪委。注重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增进交流与沟通,不断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二条     报告工作和通报情况制度。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年底要向院党委汇报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每学期向党委汇报一次工作情况,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通报、部署、总结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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