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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2013-06-18 11:05  

(太工党字〔2008〕21号 2008年10月20日印发)

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下同),实现学院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提高领导班子整体工作效能,为学院发展提供制度保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学院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

2.学院发展规划的制定、调整和基本建设;

3.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4.学院年度工作计划、预算的制定和调整、决算的审定;

5.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6.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7.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

8.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9.科研管理政策、校办产业的开发和产权变更;

10.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1.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学院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

2.院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其他重要负责人的推荐、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学院重要项目主要包括

1.投资在100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的购置等;

2.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修缮、装潢项目;

3.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

4.重大租赁、承包等项目;

5.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资金款项支出;

2.预算内,一次性支出(不含日常固定支出或例行项目支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3.融资项目、融资规模和偿还计划。

二、集体决策机制和民主决策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太原工业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院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对学院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院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二)集体决策

1.重要干部任免和属于党委议事范围内事项的决策为院党委会;

2.其他事项的决策为院长办公会。

(三)民主决策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副科级以上干部任免,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决策时由主要负责人召集会议。到会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决策事项,同意人数超过参会人数二分之一为通过。

(三) 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四)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 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六)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八)“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院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按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院长办公会。

(二)加强监督检查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院长汇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六、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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