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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
2014-12-05 09:26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所有在职副处以上(含已经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五)、(六)、(七)、(八)项所称“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所有子女,既包括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也包括未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

本办法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或者子女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等。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不满18周岁)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的总体情况或变化情况。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注明“无”或“无变动”。

第七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该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涉及人员、财物情况等。因出国(境)或外出学习、工作、休假等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

(一)厅级干部的报告材料经院党委书记审签,本人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后,统一由党委组织部转交;

(二)处级干部报告材料经分管院领导审签,本人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后,统一交党委组织部。

党委组织部确定专人对报告材料进行妥善保管。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党委组织部请示。党委组织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办法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本办法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二条 院纪检监察部门、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党委组织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和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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