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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013-07-15 17:14  

太原工业学院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太工审发〔2013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学院内部门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学院内部门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通过对学院内部门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鉴证和评价学院内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审计对象范围一般是对所在单位或部门负有主要经济责任的处级干部或其他负责人。

第四条 学院内部门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审计、暂缓审计或在任期内审计的,由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请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负有经济责任的其他干部,也应按照学院党委组织部的委托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学院内部门负责人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部门负责人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部门负责人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对财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三)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定、完善和实施经济政策、财务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四)是否根据《预算法》、《高校财务制度》的要求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控制、监督支出;

(五)是否按《会计法》要求,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六)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七)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现金、转账支票、本票、汇票管理是否安全、合规,筹资、融资、投资活动是否按规定办理;

(八)是否及时清理应收和预付款,对长期应收、预付款项是否督促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九)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十)是否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核对账目,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十一)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十二)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十三)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十四)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十五)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对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健全设备的购置、领用、使用、保管、修理、转让、投资、报废、清查等制度,是否定期检查设备使用效益;

(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四)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五)预算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

(六)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设备处理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八)单位和本人是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九)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三)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和建设工程投资计划组织开展基本建设工作,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批建设项目或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等问题;

(四)建设工程经费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

(五)工程招标、对外签订承包合同及建设工程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六)设计变更、施工签证是否真实;

(七)建设工程经费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经费使用效益如何;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超预(概)算工程项目和长期未完工项目;竣工项目是否按期交付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工程竣工决算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经过审计后结算工程款;

(九)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十)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十一)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十二)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十三)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十四)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对系、处、部、室等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   

(四)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六)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七)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对需要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由学院党委组织部向审计处下达“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第十二条 审计处接到党委组织部的“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后,向被审计的部门负责人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部门负责人本人。

第十三条 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及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好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清理工作,认真整理好以下资料,并按时提供给审计处:

(一)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的内容包括:

1.任职时间、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责任范围、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

2.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历年经费收入和支出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资产增减及使用效益情况;

4.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健全情况、内部各岗位经济责任是否明确、经济责任考核制度是否健全及实施情况等;

5.任期内重大经济事项及决策情况;

6.任期内主要工作业绩与发现的问题以及建议;

7.本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单位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

(三)审计处要求被审单位或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填制的各种经济责任审计报表;

(四)重大经济合同、协议书、投资项目的论证、决策资料。

(五)被审计人员任职期内所在单位的全部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银行对帐单等会计资料;

(六)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等;

(七)审计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审计资料。

被审计的部门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及所在单位提供的资料,按照审计内容实施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被审计人员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有关院领导,经院领导审批后,提交委托审计的部门,发送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四章 审计纪律

第十七条 经审计,发现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认为需要依法处理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处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拒绝提供资料和证明材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等行为,审计处可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交纪委、监察室处理等建议;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被审计人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和其他相关人员有义务向审计组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并积极主动完成审计任务。

第二十一条 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形成的各种审计资料,年终后要整理归档案室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和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北工学院分院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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