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工业学院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办法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现就我院2011年11月印发的《太原工业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按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的原则(具体项目以人事处解释为准),我院在职人员中党员党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之和(税后)为基数。
第二条 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交纳党费计算公式为:党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扣税款)×党费交纳比例
第三条 离退休教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
第四条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五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交纳党费时,必须持党费证,党小组长或支部组织委员应当面在党费证和党费缴纳登记表上记载党费数额并签名。
第八条 正式组织关系不在我院的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参加我校党组织活动的“流动党员”,可以持证向我校党组织交纳党费,相关的党组织要做好登记记录。
第九条 党员工资收入(离退休费)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单独报告党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三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四条 党费以党总支或直属支部为单位按月交纳。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于每月20日前填好本单位的《党费收缴统计表》,将党员党费一并交院党委组织部,收讫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党费收缴统计表》于年底立卷归档。
二、党费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七条 党费的下拨。学院的党费除按规定比例上缴省高校工委40﹪外,学院党委将按一定比例每年给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下拨一次,其中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党总支按党员缴纳党费总额的50﹪下拨,其余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党员缴纳党费总额的40﹪下拨。
第十八条 党费的使用必须建立审批制度,严格使用手续。
学院党费中,一次开支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由组织部部长签批;一次开支1000-10000元的,要经党委组织部研究决定、由组织部部长、党委书记签批;一次开支10000元以上的,要经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由院党委书记签批。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费中,一次开支500元(不含500元)以下的,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批;一次开支500元以上的,要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批。
第十九条 党组织活动经费紧张、需要支持的,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经费申请。学院党委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中组发〔2008〕3号文件规定,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遇人员变动要作好交接。
第二十一条 党费应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目前条件所限,学院党费由院财务处代管,具体的财务工作由院财务处代办。院党委下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党费,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经费中单列党费科目。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党费收缴和使用应认真做好登记,院党委组织部将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年底党委组织部向学院党委报告全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向党支部和党员报告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各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年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