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工党组发〔2012〕10 号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纪律,规范处级干部外出请假销假制度,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处级干部外出(指因公、因私离开太原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同)均需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
二、正处级干部(包括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两天以内,须经分管或联系院领导批准同意;副处级干部外出两天以内,须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
三、正处级干部外出三天及其以上者,须经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批准同意;副处级干部外出三天及其以上者,须经分管或联系院领导批准同意。同时,填写《太原工业学院处级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送交党委组织部。
四、紧急原因来不及请假的,要及时按以上程序补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按以上程序续假;返校后要及时销假。
五、因故不能参加学校召开的重大(要)会议、组织的重大(要)活动,须提前向分管或联系院领导请假,并报知会议(活动)主办部门(单位)。事后要及时向主办部门(单位)领会精神,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六、处级干部请假外出时要与本部门(单位)班子成员通气,做好工作安排。
七、处级干部须自觉遵守和执行本规定。
八、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太原工业学院处级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