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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太原工业学院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6-03浏览量: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现就我院20169月印发的《太原工业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按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的原则(具体项目以人力资源部(教师工作部)解释为准),我院在职人员中党员党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补充绩效基础绩效、保留资之和(税后)为基数。

第二条 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交纳党费计算公式为:党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补充绩效+基础绩效保留资医疗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党费交纳比例

第三条 离退休教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

第四条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五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党总支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交纳党费时,必须持党费证,党小组长或支部组织委员应当面在党费证和党费缴纳登记表上记载党费数额并签名。

第八条 正式组织关系不在我院的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参加我校党组织活动的“流动党员”,可以持证向我校党组织交纳党费,相关的党组织要做好登记记录。

第九条 党员工资收入(离退休费)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各党总支要单独报告组织部。

第十一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三条 各党总支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四条 党费以党总支为单位按月交纳。各党总支于每月20日前填好本单位的《党费缴纳核定表》,将党员党费一并交组织部,收讫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

二、党费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党费必须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要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规定的党费使用范围开支,严禁超规定使用。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七条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学院的党费除按规定比例上缴省高校工委40﹪外,学院党委将按一定比例每年按季度给各党总支拨一次,其中离退休职工管理党总支按党员缴纳党费总额的100﹪和返还,其余党总支按党员缴纳党费总额的40﹪拨。

第十 党费的使用必须建立审批制度,严格使用手续。对于每一笔使用和下拨的党费,都要经集体研究决定,要有会议记录。集体研究决定后,由责任领导签批存档,并注明集体研究时间。每一笔开支要先研究,后支出。

学院党费中,一次开支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要经组织务会议研究决定由组织部部长签批;一次开支5000-20000元不含20000元的,要经组织务会议研究决定、由组织部部长、党委书记签批;一次开支20000元以上的,要经院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由院党委书记签批。

党总支党费中,一次开支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要经党总支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党总支书记组织部部长签批;一次开支5000元以上的,要经党总支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组织务会议研究决定由党总支书记组织部部长签批。

二十 党组织活动经费紧张、需要支持的,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经费申请。学院党委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 根据中组发〔2008〕3号文件规定,党费由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总支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遇人员变动要作好交接。

第二十 党费应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目前条件所限,学院党费由院计划财务代管,具体的财务工作由院计划部指定专人办理。院党委划拨各党总支的党费,在学院党费专户中设置划拨明细,各党总支在额度范围内进行党费的使用。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 各党总支的党费收缴和使用应认真做好登记,对划拨的党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做到开支合理,账目齐全。组织部将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和检查。

第二十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年底组织部向学院党委报告全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各党总支要向党支部和党员报告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各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 强化工作考核。各级党组织要把党费管理工作纳入党建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评价党建工作实绩和争先创优的重要依据。严格监督查处,院党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党费专项工作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 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