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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派干部到乡镇挂职帮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0浏览量: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进一步充实乡镇工作力量,加大脱贫攻坚推进力度,加强“三基”建设,培养锻炼年轻干部,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选派万名干部到乡镇挂职帮助工作的通知》(晋组通〔20174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选派对象

近年来新招聘工作人员;新提拔的处级干部、科级干部;40岁以下处级、科级后备干部;其他年轻干部。

二、选派数量和挂职地点

我院为4人,到乡镇挂职时间为2年,即从201710月到201910月。

原则上分配到对口帮扶贫困县所属乡(忻州市保德县)。其中,科级以上干部可安排挂职担任乡镇党政副职;科级以下干部可安排到乡镇机关科室(站所)挂职,重点参与乡镇中心工作任务。

三、有关事项

1.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在广泛宣传动员、严格资格审核的基础上,研究确定选派人选。每个党总支至少预报1人,并于2017820日下午600前,将选派人员名单报回院党委组织部。

220179月底,对挂职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及时履行有关手续,确保下派人员及时到岗开展工作。

3.挂职干部的组织管理

1)到乡镇挂职干部,由省委组织部负责宏观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我院和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共同负责,由挂职乡镇党委负责日常管理。

2)挂职干部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我院原则上不得将其抽回或无故提前结束挂职。对于挂职期间发现工作不负责任、表现较差的挂职干部要及时召回,记录在案,并提出替换人选。挂职干部因个人原因请假或离开挂职单位一周以上的,须经挂职乡镇党委和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同意;累计超过30天的,要相应延长挂职时间。

3)挂职期间,学院、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做好对挂职干部的跟踪管理、培养锻炼、监督考核。

4)挂职干部挂职期间只转党组织关系,行政、工资关系不转,原工作单位职务不免,各项待遇不变,挂职期间在原单位的正常提拔使用不受影响。挂职期间享受所在地基层岗位津贴,省直选派挂职干部每年可在派出单位报销不超过12次回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费用标准参照《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所在乡镇要为挂职干部提供食宿条件,指导开展工作。

附:选派干部到乡镇挂职帮助工作报名表

 

 

201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