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工业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文件以及中组部组织局《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回答》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的收缴
第一条 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具体项目以工资条和人事处解释为准),以每月工资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的总和,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为基数。
第二条 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离退休教职工中的党员,以每月离退休费中的离退工资(基本工资)部分为党费计算基数(具体项目以工资条和人事处解释为准),“党费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四条 学生党员按每月2角交纳党费。
第五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六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七条 党员交纳党费时,必须持党费证,党小组长或支部组织委员应当面在党费证和党费缴纳登记表上记载党费数额并签名。
第八条 党员工资收入(离退休费)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正式组织关系不在我校的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参加我校党组织活动的“流动党员”,可以持证向我校党组织交纳党费,相关的党组织要做好登记记录。
第十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500元以上的党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单独报告党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该教育党员主动地按时按比例交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三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因职务、职称变动等各种原因,发生工资(离退休费)变化时,要及时进行党费基数的调整,并通知党支部做好收缴。
第十四条 党费以党总支或直属支部为单位按季交纳。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于季末当月15日前填好本单位的《党费收缴统计表》,将党员党费一并交院党委组织部,收讫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党费收缴统计表》于年底立卷归档。
二、党费的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党费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七条 党费的使用必须建立审批制度,严格使用手续。学院党费中,一次开支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由部领导签批;一次开支1000-10000元的,要经党委组织部研究决定、由部领导、党委书记签批;一次开支10000元以上的,要经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由院党委书记签批。
第十八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使用党费,每一笔都要经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签批。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
三、党费的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中组发[2008]3号文件规定,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遇人员变动要作好交接。
第二十条 党费应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目前条件所限,由我院财务处代管,具体的财务工作由院财务处代办。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十二月末,按全院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40%上缴省高校工委组织部。剩余部分由学院党委直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的党费收缴和使用应认真做好登记,院党委组织部将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年底党委组织部向学校党委报告全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向党支部和党员报告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各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年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