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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免审批表》填表说明
2009-03-27 00:00  

 

《干部任免审批表》填表说明
 
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2002]21号文件颁布了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版式。根据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规定,各单位向上级党委(党组)呈报干部任免事项以及任免前报上级党委(党组)备案材料,均须填写新修订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律使用16K型(184mm×260mm)规格用纸张。《干部任免审批表》要逐项认真填写,不能遗漏。所填写内容要准确无误。
“姓名”栏中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名字。少数民族干部的姓名用字要固定,不能用同音字代替。
“出生年月(岁)”栏中填写出生年月和周岁。年龄是计算到当月的十足年龄;换届时,提名候选人的年龄应按召开换届会议的时间计算。
“民族”栏中填写民族全称(如汉族、回族、朝鲜族、维吾尔族等),不能简称“汉”、“回”、“鲜”、“维”等。
“籍贯”栏中填写祖籍所在地。
“出生地”栏中填写干部本人出生的地方。
“籍贯”和“出生地”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江苏东海”、“江苏盐城”。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重庆”等。
“入党时间”栏填写加入中共的时间。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需在“入党时间”栏内注明民主党派名称或注明无党派,如“民建”、“九三”、“无党派”等,不填写加入民主党派时间;加入多个党派的,须如实填写,如“民建、民盟”。是民主党派成员又是中共党员的,在填写民主党派名称的同时,还要填写加入中共的时间。
“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要如实填写,不能随意更改。个别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填写新确定的时间。填写时间时,年份一律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一律用2位数字表示,如“1972.05”、“2000.11”。
“健康状况”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填写“健康”、“一般”或“较差”;有严重疾病、慢性病或身体伤残的,要如实简要填写。
“照片”栏中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专业技术职务”栏中填写主管部门评定的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熟悉专业有何特长”栏中填写干部所熟悉的工作业务及专业。
“学历学位”分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类。填写的具体要求是:
“学历”应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有效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有效学历证明为依据。不能随意填写“相当××学力”或“××专业证书班”。
“全日制教育”栏填写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最高学历;“在职教育”栏填写以其他学习方式获得的最高学历。“毕业院校及专业”栏填写与学历相对应的毕业院校、系和专业。
在党校学习获得学历的情况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民教育学历,按国民教育学历规定填写。另一类是党校学历,均填入“在职教育”栏,并在研究生、大学或大专学历前加“中央党校”或“省(区、市)委党校”;函授教育的,在“毕业院校及专业”栏目中注明。
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填写“大学普通班”学历。
接受学历教育“结业”或“肄业”的,应予注明,如大学结业、研究生肄业等。
高中及以下学历,只填写“学历学位”栏,不填写“毕业院校及专业”栏。
获得学历同时也获得学位的,应同时填写,并写明何学科学位。如,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了大学本科学历、理学学士学位,就在“全日制教育”栏中填写“大学理学学士”(在一栏中分两行填写,见下表)。
 
 
全日制
 
   
理学学士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大学××系××专业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获得学历但没有学位的或以同等学力攻读并获得学位的,按获得的学历或学位如实填写。如某同志同时有这两种情况,且分别为最高学历、学位,则这两种情况均填写。如,通过在职学习,先获得研究生学历(没有学位),后又以同等学力攻读学位,获得了经济学硕士,则在“在职教育”栏中填写“研究生经济学硕士”(在一栏中分两行填写),“毕业院校系及专业”相对应地要将两个毕业院校、系及专业填入(见下表)。
 
 
全日制
 
   
工学学士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大学××学院××系××专业
 
 
研究生
经济学硕士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大学××系××专业
×××大学××系××专业
以上学历、学位中,涉及国民教育学历、学位,需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高校或科研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涉及国外学习取得的学历、学位,按其培养规格、学习年限、学业成绩或学分,比照我国高等教育相应层次的培养要求,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涉及党校学历需有党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
“现任职务”栏中填写干部担任的主要职务,如“市××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市××局党组成员、市知识产权局局长”等。兼任的较低职务可省略(如某局副局长兼任的局机关党委书记职务可省略):局党组成员兼任的主要职务须填写(如××局党组成员、人事教育处处长)。省、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常委会委员、民主党派省、市委委员会主委、副主委、常委,应填写在实际职务之前(如×届市委候补委员,市××局局长、党委书记,民建连云港市委员会副主委、市××局副局长)。现任职务应填写全称或规范的简称。
“拟任职务”、“拟免职务”栏中应填写拟任或拟免的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职务。拟任职务、拟免职务均应填写全称或规范的简称。换届人事安排或需按有关法律规定任免的职务,在“拟任职务”栏中应填写全称,如:“提名为××县第×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提名为××市副县长人选”等,不能填写为为“××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副市长”。按规定需要实行试用期的领导干部,应在拟任职务后加括号注明试用期时间,如:“××局政治处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提名并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在拟免职务栏中填写“退休”或“离职休养”。
县区届中调整或办理干部日常任免时,拟任职务、拟免职务栏中应填写规范的简称,如:“××县委副书记”、“××县副县长”、“××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政协副主席”、“××局组织处处长”。免职并同时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应在拟免的职务后面填写“退休”或“离职休养”。
“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大、中专院校学习毕业后参加工作的,从大、中专院校学习时填起。“文化大革命”期间毕业留校待分配的,待分配时间应另段填写“留校待分配”。简历的起止时间填到月(年份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用2位数字表示),前后要衔接,不得空断(因病休学、修养、待分配等都要如实填写)。党内职务以各级党委批准任免的时间为准;行政职务(人大、政协及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以行政任免或有关会议通过或选举的时间为准;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一并任免的,可按党内批准的时间合并填写。在大、中专院校学习的经历,要填写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在某院校某系某专业学习,院校、系及专业要填写毕业时的名称。工作简历要按照干部在不同时期所担任的职务和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分段填写。简历中地名或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的,填写当时的地名或行政区划名称。“文化大革命”中受冲击,受迫害或下放劳动等情况应单写一段。参加过党校、行政学院或其他院校、培训机构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临时离开工作单位连续半年以上及到基层挂职锻炼的,应在该经历结束所在简历段后另起一行注明。工作单位和职务要写规范的简称。凡担任过上级和本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上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委员,上级和本级政协常务委员、委员的,需在简历的最后隔行另段填写。
“奖惩情况”栏,填写受市级以上的奖励和记功;受处分的,要填写何年何月因何问题经何单位批准受何种处分,何年何月经何单位批准撤销何种处分,没有受过奖励或处分的,填“无”。
“年度考核结果”栏组织部统一填写。
“任免理由”栏组织部统一填写。
“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栏,主要填写干部本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有关情况。亲属中现任或曾担任过副处级(军队副师职)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及重要海外关系也要如实填写,已去世的,应在原工作单位及职务后加括号注明。称谓、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要填写准确,称谓的写法要规范:配偶为妻子、丈夫,子女为儿子、女儿,多子为长子、次子、三子、长女、次女、三女等,父母为父亲、母亲。
干部的配偶及子女有在国外(境外)学习、工作、定居和在中外合资或外资企业工作的,其所在院校、定居地点,工作单位及职务,应如实填写。
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要填写填表时的真实情况。
“呈报单位”栏中应填写呈报单位的党委(党组),并加盖印章,填表日期应与呈报请示的时间一致。
“审批机关意见”栏中应填写批准任免职时间、文号,加盖批准单位党委(党组)印章或组织部、人事(干部)处印章。规定有试用期的领导职务,第一栏填写试用任职时间、文号,第二栏填写正式任职时间、文号,经考核未批准正式任职的,应采取写实的办法说明。
“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任免情况”栏中填写经人大机关或政府机关批准任免职务的时间和文号。
《干部任免审批表》要用标准的格式,注明填表人,一律打印或铅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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